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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贵州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英文译名:Guizhou PestControl Association 缩写为GZPCA。 第二条  贵州省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是由全省从事有害生物防制(包括爱卫、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灭鼠杀虫公司〔英文缩写简称为PCO,下同〕、科研、教学、杀鼠剂与卫生杀虫药械生产、推广应用的单位等)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并经贵州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专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规范,团结全省广大从事有害生物防制的工作者,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贯彻执行《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积极开展全省各行业的有害生物防制工作,降低病媒生物密度,预防病媒传染病的发生,减少对社会的危害,保护人民健康。以鼠、蚊、蝇、蟑螂、蚁等病媒生物为主要防制、研究对象,组织和参与科学研究,探索防制对策,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新产品、不断提高我省有害生物防制技术的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贵阳市花果园U区2栋,邮编550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全省,开展有害生物防制工作;     二、开展学术活动,交流推广防制新成果、新方法、新经验,加强与国内外的技术交流和信息联系;     三、开展科普宣传工作,普及防制知识及技能,编辑科普资料;     四、组织职业、专业技术培训,举办科技咨询服务,提高行业服务素质; 五、组织开展有害生物防制服务质量评估,行业服务资质管理、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六、组织协调杀鼠剂及卫生杀虫药械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科研、生产、应用、推广;对全省使用有害生物防制的药械的质量进行评估,反馈信息给有关部门;     七、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和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从事病媒生物防制的应完成机构备案;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有相应的工作实践;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书面申请,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团体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由团体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即为团体会员,发给团体会员证。每个团体会员要确定一名负责人或联系人,作为团体会员的代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学术活动、产品展示、资质认可、职业技术培训或受本协会委派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考察和研究活动等;     三、优先取得本协会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在协会主办的刊物或网站上发表论文、经验等文章;可优先向协会申请承接技术咨询;可向协会申请举办新技术推广、成果鉴定等活动;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笫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派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不与本协会联系者,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的、受刑事处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笫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十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接受政府资助;     四、在合法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9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 15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3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员费 5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劳务费)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贵州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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